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珮瑛
債 務 人 林先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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