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111號
PTDV,105,司促,10111,201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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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珮瑛
債 務 人 林先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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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