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056號
PTDV,105,司促,10056,201610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5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許立正
債 務 人 曾怡連即曾玖連兼曾明河之繼承人
      曾榮瑞即曾明河之繼承人
      曾瑞明即曾明河之繼承人
      曾和成即曾明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曾榮瑞曾瑞明曾和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明河
  所得遺產範圍內,與曾怡連即曾玖連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佰參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