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5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許立正
債 務 人 曾怡連即曾玖連兼曾明河之繼承人
曾榮瑞即曾明河之繼承人
曾瑞明即曾明河之繼承人
曾和成即曾明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曾榮瑞、曾瑞明、曾和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明河之
所得遺產範圍內,與曾怡連即曾玖連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佰參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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