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9號
原 告 戴恩平
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黃玉華
戴榮亮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戴榮寬
被 告 戴鳳嬌
戴鳳琴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22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兆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