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79號
PTDV,104,訴,579,201610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9號
原   告 戴恩平 
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黃玉華 
      戴榮亮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戴榮寬 
被   告 戴鳳嬌 
      戴鳳琴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22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兆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