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春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吳秀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32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