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能財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能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能財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均經確定,嗣 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二者接 續執行,合計刑期1 年2 月,於民國104 年10月5 日入監服 刑,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