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133號
PTDM,105,聲,1133,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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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高亮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高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高亮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4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0月7 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 於105 年10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290 號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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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