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5年度,80號
PTDM,105,審附民,80,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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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代 表 人 陳銘樹
訴訟代理人 蔡普安
被   告 楊勝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5 年度審易字第246 號,即105 年度簡
字第13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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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