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重附民字,105年度,1號
PTDM,105,審重附民,1,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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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華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華洋
被   告 楊仕傑(原名:楊泰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4 年度審訴字第432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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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