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810號
PTDM,105,審易,810,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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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8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誼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誼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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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