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726號
債 權 人 活力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淑真
債 務 人 陳天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給付)
新臺幣(下同)■中文金額轉換■元,
及自■片語■(支付日期)
■中文日期轉換■
起至清償日止,
按■片語■(利息)
計算之利息,
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