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瑞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664
號、104 年度偵字第3812號、104 年度偵字第4730號、104 年度
偵字第5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雖可預見將其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與密碼交予他人 使用,可能因此供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並以詐術使他人匯入 款項後,再予提領運用,致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 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 年3 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向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申設 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連同密碼,交付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人士,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上開帳戶遂 行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該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利用網際網路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佯裝販售如附 表所示商品之虛偽拍賣訊息,致附表所示之羅偉財等52人上 網瀏覽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所 示款項至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 成員提領殆盡。嗣附表所示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 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 。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本件被 告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第一銀行函 文之證據能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
執(見本院卷第98頁反面),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院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下列所引被害人提出之匯款 單據、新光銀行之交易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國泰世華鳳山 分行檢附之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等資料,查無違反法定程序 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亦 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曾申請上開國泰世華帳戶,嗣有附表所 示被害人羅偉財等52人在露天拍賣網站遭他人詐騙而匯入如 附表所示金額,且經提領一空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 之行為,辯稱:搬家時,搬家公司把我所有帳戶都丟掉了, 存摺、金融卡都不見了云云,則此部分事實,除為被告所不 否認外,尚有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相關匯款憑 證(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 0 號刑案偵查卷宗全卷、偵字第4730號偵查卷宗全卷)及被 告該帳戶往來明細(見本院卷第25頁至32頁)在卷可憑,故 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二、則本院應審酌者為:被告是否有基於幫助詐欺之未必故意而 交付其國泰世華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並容 任他人使用?
㈠按金融帳戶之存摺或金融卡遺失者,只要向金融機構辦理掛 失止付,詐騙集團即無法提領詐得金額,且詐騙集團若未取 得原帳戶之所有人同意而加以使用,則其費盡心思所詐得之 金額亦有可能遭原帳戶所有人以掛失補發方式提領一空,而 詐騙所得之金額動輒上萬元,遠較購買或承租帳戶使用之微 薄款項為鉅,衡情詐騙集團不至以遺失或竊得等無法掌控之 帳戶,作為詐騙被害人出入往來帳戶,而甘冒可能遭原帳戶 所有人凍結帳戶或補辦存摺資料領款,致無法提領之風險, 寧可以購買或承租帳戶方式,確保該帳戶可供己詐騙使用。 是以,本件被告所有之國泰世華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若係 遺失或遭竊而落入詐騙集團成員之手,詐騙集團為避免上述 風險,當不至於使用該帳戶行騙,且就前開不同被害人於警 詢中證述匯款之時間範圍係自104 年3 月9 日起至同年4 月 12日,長達1 個多月之使用,均未經被告掛失停用,衡情該 使用該帳戶行騙之人,當明知可安心使用而不會遭被告掛失 停用。
㈡又被告雖辯稱其開戶後,將上開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印章
均放置一起,於搬家時遺失云云。然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係 以提款卡跨行提領之方式,將被害人匯入被告帳戶內之款項 提領乙節,有被告國泰世華交易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27頁至32頁),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顯然必須知悉被告上開 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始得以上開方式提領詐得之款項,而被 告亦自承提款卡密碼均係其自行設定,且設定的邏輯係以家 裡電話作為設定,每個我名下的帳戶密碼都設定一樣(見本 院卷第77頁反面),衡情該密碼係個人秘密事項,況且被告 所設定的密碼係以住家電話為基礎,但無與住家電話號碼均 相同,若非被告主動告知,他人實無從知悉而可使用提款卡 於自動櫃員機提款,故被告辯稱其帳戶存簿、提款卡、印章 係遺失云云,應非可採。被告雖辯稱其因恐忘記密碼,故將 密碼寫在提款卡後方云云(見本院卷第77頁反面),然被告 均供稱其所有帳戶密碼均設定一樣,係以家用電話作為設定 基礎,至今均未曾忘記該密碼之設定,且與現今使用之郵局 帳戶密碼亦設定相同,可見被告並無將密碼載明於金融卡後 方之必要,又衡諸常情,稍有社會歷練、經驗之人,均知提 款卡應與密碼分別保存,或將密碼牢記心中,而無須在任何 物體上標示或載明,以免徒增帳戶遭人持提款卡併同密碼逕 予盜領款項之風險,且被告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於案發時 已近30歲,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見偵字卷3664號第 7 頁),足認其智慮無缺,並非無社會經驗之人,對於上開 常識自難諉為不知,其辯稱將提款卡密碼均寫在存簿上,並 將帳戶提款卡、存簿、印章同置一處之舉,悖於常情。三、又被告雖辯稱存摺跟金融卡在搬家過程中均不見了云云,然 其所述則有下列前後矛盾或與事理不合之處,而不可採: ㈠就被告有無販賣或出借國泰世華帳戶部分:
被告於104 年5 月6 日偵訊時供稱有曾經將國泰世華帳戶之 提款卡借予朋友領錢等語(見偵字第3664號卷第32頁),然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改稱我沒有把我的國泰世華帳戶提款 卡借給別人過,在98年間,因為我母親過世,我阿姨怕我亂 花錢,故曾經將國泰世華提款卡交給我阿姨保管,但裡面沒 有錢(見本院卷第77頁背面),是被告就國泰世華帳戶究竟 有無出借或販賣乙情,前後所述已有不符。且若被告果有出 借國泰世華帳戶,次數非多,則對於有無將該帳戶交由他人 使用之事實自應記憶清晰,然被告前後所述不一致,是被告 辯解,已難遽信。
㈡該帳戶金融卡及存摺是否遺失:
1.被告於104 年5 月6 日偵訊中供稱在103 年12月間搬家時, 搬家公司誤以為該帳戶是不要的,所以國泰世華帳戶的存摺
、提款卡都被丟掉了,但印章還在(見偵字第3664號卷第32 頁),然於本院105 年3 月訊問中稱其有郵局、新光、台灣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之帳戶,均在搬家時不見;復於同年4 月準備程序改稱:我有郵局、新光銀行、台灣銀行、國泰世 華銀行及第一銀行等帳戶,在搬家時,上開所有存摺、金融 卡及印章均不見了云云,再經本院函詢上開金融機構,其中 第一銀行函覆被告從未該行開戶,是被告就其帳戶遺失物品 之狀況已前後供述不一致。
⒉另新光銀行函覆本院被告確實有在該行開戶並檢附交易明細 ,經審判長提示上開交易明細顯示該帳戶於104 年3 月19日 利用自動櫃員機領取1 萬元乙情,詢問是否為被告所領取, 被告供稱係其領取(見本院卷第165 頁),故倘如被告所述 ,該新光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於103 年12月搬家時均已遺失, 被告自不可能於104 年3 月間仍可自自動櫃員機提領存款, 是被告上開辯稱其帳戶均遺失,顯有不實。
⒊然被告供稱上開其名下所有存摺、提款卡係於搬家時放置白 色置物箱,卻遭搬家公司丟棄,惟被告將上開物品置放白色 置物箱,外觀上非屬丟棄物之狀態,且搬家公司為被告所雇 用,其人員為專業之搬家人員,衡情搬家公司應不會未經被 告之同意而隨疑丟棄雇用人所有之物,是被告此部分之辯解 ,顯違常情。退步言,縱認被告物品係遭搬家公司丟棄,然 被告卻供稱其未曾向搬家公司索討賠償,且無質疑該白色置 物箱內物品係遭搬家公司人員竊取,並認同其面對屬於自己 貴重物品之存摺等物,遭搬家公司無端丟棄之反應不合常情 (見本院卷第165 反面),則足見其國泰世華之金融卡及密 碼,並非因他人丟棄而遺失,而係自行交付他人使用乙情, 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既有如上所述諸多矛盾或不合事理之處 ,顯無可採,被告應係自行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 他人行騙使用,而按目前社會現況,一般人向金融機構申請 存款帳戶極為容易、便利,故除非充作犯罪使用,一般並無 使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必要。而坊間新聞媒體,對於不肖 犯罪集團,經常利用取得之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密 碼,作為詐欺或恐嚇取財提款工具,亦多所報導,被告對此 應知之甚詳,被告暨非智慮淺薄之人,竟仍將其所有上開帳 戶之存簿、印章、提款卡、密碼交付予他人,縱使並不確知 其交付帳戶後取得之人犯罪行為之具體內容,然上開犯罪型 態既為現今社會犯罪常態之一,對其帳戶至少將遭人作為詐 欺犯行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之工具使用,當為被告所可能預 見,而該帳戶嗣確供某不知名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之
用,並不違背其本意,被告應具備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 意至明,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五、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 照)。查本件被告將其上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 ,交由詐欺集團成員用以作為收受詐欺被害人等所得之犯罪 工具,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直接參與詐欺之構成要件 行為,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 為,尚難遽認與實行詐欺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而 有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之犯行。況使用他人帳戶犯罪者,本 欲利用他人帳戶以隱瞞自己身分而逃避檢警追緝,是被告雖 對使用其帳戶者,將利用其所交付之帳戶供為詐欺取財犯行 之犯罪工具,有不確定故意,然其主觀上有無將使用該帳戶 者所實施之詐欺取財犯行,視為己身犯行之共同犯意聯絡, 實非無疑。是本件既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共同詐欺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認被告將其上開帳戶交由詐欺集團 使用之犯行,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另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規定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 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而犯之。」查本件詐欺集團係利用網際網路,在公開之拍賣 網站上刊登而散布虛偽之拍賣訊息,以此詐欺瀏覽該網頁之 不特定公眾,是該等屬詐欺正犯之詐欺集團成員所為,該當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罪,固不待言,然被告僅 屬提供帳戶之詐欺幫助犯,已如前述,其就交付帳戶後,其 帳戶可能供他人詐欺使用,固有所認識而有不確定故意,然 現今詐欺集團詐欺手法多端,亦不乏直接與被害人見面實施 詐術者,被告對使用其帳戶之詐欺正犯將如何實施詐術乙節 ,未必有所認識,此外,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對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係利網際網路施行詐術之情有所認識,依 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因認被告僅有幫助普通詐欺取財之不 確定故意。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如附表所示犯行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幫助前揭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並未 為詐騙犯行,亦未朋分犯罪所得,惡性較正犯為輕,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其金融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供作他人從事 不法行為之工具,造成偵查犯罪機關事後追查贓款及詐欺集 團成員之困難,使得詐欺集團更加猖獗氾濫,對於社會治安 之危害程度非微,暨審酌因其提供帳戶行為受詐欺之人數甚 多,造成被害人計20多萬元之損失,且迄辯論終結前均未賠 償被害人之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然兼衡被告有毒品前 科,素行非佳、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佯裝拍賣物品 │被害人轉帳時│金額新台幣(下同│
│ │ │ │ │ │
│ │ ├─────────┤間 │) │
│ │ │ │ │ │
│ │ │警詢證述內容 │ │ │
├──┼───┼─────────┼──────┼────────┤
│ 1 │羅偉財│大同電鍋 │00000000000 │32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amy2628xyz購買大│ │ │
│ │ │同電鍋,依指示匯款│ │ │
│ │ │到被告之帳戶 │ │ │
├──┼───┼─────────┼──────┼────────┤
│ 2 │尹業瑋│大同電鍋 │00000000000 │32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amy2628xyz購買大│ │ │
│ │ │同電鍋,依指示匯款│ │ │
│ │ │到被告之帳戶 │ │ │
├──┼───┼─────────┼──────┼────────┤
│ 3 │鍾翎傑│大同電鍋 │00000000000 │32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amy2628xyz購買大│ │ │
│ │ │同電鍋,依指示匯款│ │ │
│ │ │到被告之帳戶 │ │ │
├──┼───┼─────────┼──────┼────────┤
│ 4 │蕭婉茹│豐力富NATURE+奶粉 │00000000000 │181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豐力富NATURE+奶粉 │ │ │
│ │ │,依指示匯款到被告│ │ │
│ │ │之帳戶 │ │ │
├──┼───┼─────────┼──────┼────────┤
│ 5 │曾建錩│豐力富奶粉 │00000000000 │342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購買豐│ │ │
│ │ │力富奶粉,依指示匯│ │ │
│ │ │款到被告之帳戶 │ │ │
├──┼───┼─────────┼──────┼────────┤
│ 6 │蔡美楹│奶粉 │00000000000 │342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奶粉,依指示匯款到│ │ │
│ │ │被告之帳戶 │ │ │
├──┼───┼─────────┼──────┼────────┤
│ 7 │陳泓齊│大同電鍋 │00000000000 │32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amy2628xyz購買大│ │ │
│ │ │同電鍋,依指示匯款│ │ │
│ │ │到被告之帳戶 │ │ │
├──┼───┼─────────┼──────┼────────┤
│ 8 │黃秋雯│豐力富奶粉 │00000000000 │342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購買豐│ │ │
│ │ │力富奶粉,依指示匯│ │ │
│ │ │款到被告之帳戶 │ │ │
├──┼───┼─────────┼──────┼────────┤
│ 9 │陳思穎│大同電鍋 │00000000000 │32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amy2628xyz購買大│ │ │
│ │ │同電鍋,依指示匯款│ │ │
│ │ │到被告之帳戶 │ │ │
├──┼───┼─────────┼──────┼────────┤
│10 │詹彪鶴│金可貝可奶粉 │00000000000 │408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金可貝可奶粉6罐, │ │ │
│ │ │依指示匯款到被告之│ │ │
│ │ │帳戶 │ │ │
├──┼───┼─────────┼──────┼────────┤
│11 │吳沂柔│貝親奶粉 │00000000000 │24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貝親奶粉6罐,依指 │ │ │
│ │ │示匯款到被告之帳戶│ │ │
├──┼───┼─────────┼──────┼────────┤
│12 │謝佳臻│豐力富兒童奶粉 │00000000000 │684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豐力富兒童奶粉12罐│ │ │
│ │ │,依指示匯款到被告│ │ │
│ │ │之帳戶 │ │ │
├──┼───┼─────────┼──────┼────────┤
│13 │陳詠裕│奶粉 │00000000000 │181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嬰兒奶粉,依指示匯│ │ │
│ │ │款到被告之帳戶 │ │ │
├──┼───┼─────────┼──────┼────────┤
│14 │蔡東龍│公仔 │00000000000 │32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stephanie8816號 │ │ │
│ │ │購買公仔,依指示匯│ │ │
│ │ │款到被告之帳戶 │ │ │
├──┼───┼─────────┼──────┼────────┤
│15 │林文祥│亞培心美力1 號奶粉│00000000000 │42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亞培心美力1號奶粉 │ │ │
│ │ │6罐,依指示匯款到 │ │ │
│ │ │被告之帳戶 │ │ │
├──┼───┼─────────┼──────┼────────┤
│16 │廖婉君│三得利蜂王乳+ 芝麻│00000000000 │2700 │
│ │ │明E │ │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帳號mo│ │ │
│ │ │nkey780727購買三得│ │ │
│ │ │利蜂王乳+芝麻明E,│ │ │
│ │ │依指示匯款到被告之│ │ │
│ │ │帳戶 │ │ │
├──┼───┼─────────┼──────┼────────┤
│17 │蕭如芳│豐力富奶粉 │00000000000 │238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豐力富奶粉4罐,依 │ │ │
│ │ │指示匯款到被告之帳│ │ │
│ │ │戶 │ │ │
├──┼───┼─────────┼──────┼────────┤
│18 │吳欣晏│亞培心美力奶粉 │00000000000 │22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亞培心美力奶粉3罐 │ │ │
│ │ │,依指示匯款到被告│ │ │
│ │ │之帳戶 │ │ │
├──┼───┼─────────┼──────┼────────┤
│19 │盧建河│豐力富奶粉 │00000000000 │66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豐力富奶粉2箱,依 │ │ │
│ │ │指示匯款到被告之帳│ │ │
│ │ │戶 │ │ │
├──┼───┼─────────┼──────┼────────┤
│20 │洪敏秀│關立固fiex now │00000000000 │45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帳號mo│ │ │
│ │ │nkey780727購買關立│00000000000 │2250 │
│ │ │固fiex now,依指示│ │ │
│ │ │匯款到被告之帳戶 │ │ │
├──┼───┼─────────┼──────┼────────┤
│21 │邱玉梅│貝親奶粉 │00000000000 │24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貝親奶粉6罐,依指 │ │ │
│ │ │示匯款到被告之帳戶│ │ │
├──┼───┼─────────┼──────┼────────┤
│22 │葉憶婷│奶粉 │00000000000 │696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奶粉12罐,依指示匯│ │ │
│ │ │款到被告之帳戶 │ │ │
├──┼───┼─────────┼──────┼────────┤
│23 │呂宜蓁│武田合力他命EX270 │00000000000 │36000 │
│ │ │、關立固 │ │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帳號mo│ │ │
│ │ │nkey780727購買武田│ │ │
│ │ │合力他命EX270、關 │ │ │
│ │ │立固各10盒,依指示│ │ │
│ │ │匯款到被告之帳戶 │ │ │
├──┼───┼─────────┼──────┼────────┤
│24 │林雨蓉│桂格奶粉 │00000000000 │438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桂格奶粉6瓶,依指 │ │ │
│ │ │示匯款到被告之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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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陳建宇│樂高 │00000000000 │33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t0000000號購買樂│ │ │
│ │ │高海盜積木商品,依│ │ │
│ │ │指示匯款到被告之帳│ │ │
│ │ │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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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范家偉│奶粉 │00000000000 │36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奶粉,依指示匯款到│ │ │
│ │ │被告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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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蔡秀莉│豐力富奶粉 │00000000000 │66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豐力富奶粉12罐,依│ │ │
│ │ │指示匯款到被告之帳│ │ │
│ │ │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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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王云雅│雀巢寶貝1 號奶粉 │00000000000 │564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雀巢寶貝1號奶粉12 │ │ │
│ │ │罐,依指示匯款到被│ │ │
│ │ │告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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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謝岳霖│奶粉 │00000000000 │ 70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號Bobo0989tw號購買│ │ │
│ │ │奶粉,依指示匯款到│ │ │
│ │ │被告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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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施學文│樂高 │00000000000 │1520 │ │ │
│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 │ │號t0000000號購買樂│ │ │ │ │
│ │ │高積木商品,依指示│ │ │ │ │
│ │ │匯款到被告之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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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劉昌邑│Google │00000000000 │1330 │ │ │
│ │ │playgiftcard點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帳號da│ │ │ │ │
│ │ │nte44442購買Google│ │ │ │ │
│ │ │playgiftcard5000點│ │ │ │ │
│ │ │儲值卡,依指示匯款│ │ │ │ │
│ │ │到被告之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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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方靖妍│三得利蜂王乳+ 芝麻│00000000000 │10000 │ │ │
│ │ │明E │ │ │ │ │
│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帳號mo│ │ │ │ │
│ │ │nkey780727購買三得│ │ │ │ │
│ │ │利蜂王乳+芝麻明E,│ │ │ │ │
│ │ │依指示匯款到被告之│ │ │ │ │
│ │ │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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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陳楷文│變形金剛 │00000000000 │2600 │ │ │
│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 │ │
│ │ │號K00000000號購買 │ │ │ │ │
│ │ │變形金剛,依指示匯│ │ │
│ │ │款到被告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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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簡佳娟│豐力富奶粉 │00000000000 │6600 │
│ │ ├─────────┤ │ │
│ │ │在露天拍賣向賣家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