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靖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43,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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