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陳孝恩
陳孝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閩女於民國105年5月19日死亡, 聲請人2人為被繼承人孫子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 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未全 部拋棄繼承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不得繼承,苟 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閩女於105年5月19日死亡,聲請人陳 孝恩、陳孝恬等2人為被繼承人孫子女,為第1順位繼承人, 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存卷可考。然被繼 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子女陳昭男、王敏慧、 王純慧、王澄宇,而其中子女王純慧、王澄宇業已向本院聲 請陳報遺產清冊,另子女王敏慧則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均 經本院查核在案。此外被繼承人子女陳昭男並未聲請拋棄繼 承,亦有聲請狀、繼承系統表、宜蘭縣三星鄉戶政事務所10 5年9月10日三鄉戶字第1050001655號函檢附戶籍謄本及本院 案件索引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稽。從而,被繼承人親等近者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女陳昭男、王純慧、王澄宇既未拋 棄繼承,亦未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 2人為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因尚未取得繼承權,自非現時合法繼承人,當不 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 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