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債 務 人 林朝政(即被繼承人林進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朝昱(即被繼承人林進雄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債 務 人 林敏瑄(即被繼承人林進雄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進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柒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