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189號
ILDV,105,司促,4189,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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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蔡函真
債 務 人 鄧家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壹
  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函真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鄧家祺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
  104年05月19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5年06月19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
  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
  欠本金122,18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
  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
  ,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1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函真、鄧│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122,18│家祺   │5月19日起  │      │       │
│  │0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函真、鄧│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2,18│家祺   │6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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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