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57號
債 權 人 殷維祥
債 務 人 佳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鋆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計新臺幣捌拾參萬元迄今未清償,故 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 卷證資料所示,前已就本債權取得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5 2號支付命令在案,係屬重覆聲請,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