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紀景揚
債 務 人 洪慶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
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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