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5年度,3號
ILDV,105,保險,3,20161021,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 訴 人 吳忠杰即霞姐食堂
受 告知人 吳蓮雨
被 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保險字第3號給付保險金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634,68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