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4號
ILDV,104,重訴,64,2016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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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瑋婷
      陳筠臻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秀春
被   告 陳瑋薇
視同上訴人 陳憲雄
      曹盧素英
      陳玉葉
      陳玉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5,77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3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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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