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確定,已於98年9 月2 日入監執行 ,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0月7 日以法授矯字 第1050177541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5 年12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 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 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