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5年度,4號
ILDM,105,智易,4,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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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漢輿
      鍾國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五年度調偵字第二二0號),本院
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且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告訴人中唱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羅漢輿、鍾國 春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羅漢輿鍾國春所 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著作財產權傷害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當庭具狀撤回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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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唱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