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5年度,90號
ILDM,105,交附民,90,2016102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鄭燦芳
代 理 人 莊春美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被   告 李誌銘
      鑫泰企業社即李偉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誌銘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鄭燦芳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