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79號
SLDV,105,重訴,479,201610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原   告 林麗雯
被   告 晟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尚未繳 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5 年10月5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 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 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1/1頁


參考資料
晟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