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歷鋒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珦成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24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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