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鋐科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訴訟代理人 黃柏仁律師
陳宜誠律師
被 告 富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健民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徐偉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肆萬伍佰參拾元,及民國一○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於民國104年1月26日簽立 之合約書、及於104年4月17日簽立之合約書,均約定若因合 約書發生爭執,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前揭合約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 頁、第16頁),則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合先敘明。二、原告原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4萬 530元,及自10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因聲請調解程序所繳交新臺 幣2,000元。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最終將其前揭聲明更改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4萬5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聲明 第一項部分,則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減縮,核與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原告原聲明 請求被告給付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部分,則為訴之撤回, 且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並未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 項規定,視為同意撤回。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104年1月26日簽訂「藍芽模組合約」 (下稱系爭合約一),合約金額為美金134,400元,並依系
爭合約一第9條規定:「乙方(即原告)將產品開發完成後 必須提供3片樣品給予甲方(即被告)測試,甲方自收到樣 品日起21日內必須驗收完成,若超過21天視同驗收合格。驗 收完成後,甲方須於10日內依訂購單總金額以匯款方式支付 25%貨款,而其餘貨款待出貨前付。」。原告簽約後,依約 已於105年5月4日將樣品各3片交送被告測試,並於105年5月 26日以電子郵件催告被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美金35,280元 ,且於104年5月27日業已提供完整產品規格承認書予被告, 且104年6月17日至23日,與被告往來電子郵件已確認符合被 告需求,被告亦允諾付款,惟被告至今仍未給付。又兩造另 於104年4月17日簽訂「Gateway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二) ,合約金額為美金20,685元,雙方合作開發,並依系爭合約 二第6條規定:『Cloud Server之首次建置及維護費用,甲 方(即被告)必須於合約簽訂日後三個工作天內以匯款支付 給予乙方(即原告)。』,故原告已建置完成並於104年5月 7日以電郵方式催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美金5,250元,被告至 今仍未給付,合計被告積欠原告共美金40,530元。為此,爰 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0條第1 項及第233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美金40,5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5年5月4日交付樣品與被告,卻未提供 任何產品規格承認書,被告隨即通知原告要求提供否則無法 驗收,原告公司陳經理於105年5月22日提供部分規格承認書 後,竟要求被告自行製作規格承認書,已違背現行電子業界 慣行的驗收程序,又原告拖至105年5月27日所交付之4份規 格承認書,仍不完整,僅有電路板的簡圖,各零件之規格、 功效、測試報告等,完全付之闕如,被告迄今無法驗收,無 法證明樣品具有約定之品質即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 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原告提供之手工樣品,存有瑕疵, 無法用於機器大量生產,亦未通過藍芽認證,依電信法第49 條檢視,顯有重大瑕疵,原告迄今未改善,被告主張依法解 除契約,解除契約後,被告公司即無給付價金之義務。再系 爭合約二係依附於系爭合約一,若研發不成,系爭合約二建 置將無意義,被告已要求暫停系爭合約二,且原告也已於10 4年6月23日同意暫停系爭合約二,故也暫停要求系爭合約二 的第一筆款項,原告又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顯有違背誠信原則 等語,資為答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4年1月26日簽立系爭合約一,約定事項如本院卷第 11頁至第14頁所示。
㈡兩造又於104年4月17日簽立系爭合約二,約定事項如本院卷 第15頁至第18頁所示。
㈢原告已於104年5月4日依系爭合約一之約定交付四件產品之 樣品予被告。
㈣原告於104年5月27日提供如被證7之產品規格承認書給被告 。
㈤系爭合約一總報酬之25%為美金35,280元(含稅)。 ㈥系爭合約二CloudServer之首次建置及維護費用為美金5,250 元。
㈦原告於104年5月26日以電子郵件催告被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美金35,280元。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得否依系爭合約一第9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 美金35,280元?
⒈原告主張其已於104年5月4日將系爭合約一約定開發之藍芽 源控制模組、藍芽單迴路電燈開關、藍芽雙迴路電源控制模 組、藍芽智能插PCB Board等四個機種各3片(下稱系爭樣品 )交給被告測試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惟被告辯稱:原告 並未依業界習慣提供完整之規格確認書供被告驗收,被告無 從為驗收,且系爭樣品有瑕疵,即無法適用於機器大量生產 、亦未通過藍芽認證,將無法於市面上販售,雖被告未定期 通知原告為補正瑕疵,惟被告有以電子郵件通知原告有上揭 瑕疵存在,已經過相當期限,原告仍未補正,被告自得依民 法第494條解除兩造間系爭合約一,則原告自不得依系爭合 約一之約定,向被告請求承攬報酬云云。
⒉系爭合約一第9條約定:乙方將產品開發完成後必須提供各 3pcs樣品給予甲方測試,甲方自行收到樣品日起21天內必須 驗收完成,若超過21天視同驗收合格。驗收完成後,甲方須 於10日內依訂購單總金額以匯款方式支付25%貨款,而其餘 貨款待出貨前付清。且系爭合約一第5條約定,產品詳細規 格詳列於附件一,甲方確無誤後,乙方將依據訂購單上規格 正式開始開發。兩造就爭樣品之開發規格既約定如附件一( 本院卷第13頁),則依系爭合約一之約定,原告所提供之系 爭樣品須符合如附件一約定之規格至明。依系爭合約第9條 約定被告應於收到樣品日起21天驗收完成,若超過21天視同 驗收合格,則被告最遲應於5月25日完成驗收。又參以系爭 合約一及附件一,均未約定藍芽認證事項須由原告負責為之
、或原告須提供產品規格承認書等相關事宜,此為兩造所不 爭執,雖自原告104年5月22日電子郵件,可知原告有應被告 要求而提供被告方塊及架構圖,並有向被告表示,若有缺的 部分,要被告公司自行補足等情,此有被告提出之原告104 年5月22日電子郵件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4頁),足認被告 於104年5月4日收受系爭樣品後,始要求原告提供規格承認 書等情至明。嗣原告於104年5月27日始提供規格承認書給被 告,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於原告於105年6月16日寄給被告 之電子郵件內容亦記載:「今日雙方會議結論如下:⒈確認 富欣於5月27日已收到四個產品的規格承諾書。⒉經過Tony 確認後,規格承諾書部分僅需補充藍芽晶片之廠牌、型號及 陳述有無通過藍芽BQ B認證事宜即可。其他功能面目前都已 經滿足合約要求。⒊待今日鋐科提供更新版的規格承諾書後 ,富欣即刻付款動作。…附件為依據今日上午會議結論,鋐 科提供四款產品的規格承認書之更新版本,請收到更新版的 規格承諾書,正式回覆email知(第一份合約書之訂購金額 25%貨款)正確付款日期為何,並且回覆是否收到此規格承 諾書?」等語(本院卷第145頁),被告於104年6月17日以 電子郵件通知原告,內容為「謝謝您提供規格承認書。確認 已經照會議要求補正IC晶片規格,謝謝。另外確認模組並沒 有通過藍芽認證。」、「已收到新版規格書…」(本院卷第 145頁、第116頁)等語,則被告已於104年6月16日應被告前 揭要求而補正規格承認書予原告,縱如被告所辯稱其於原告 提供規格承認書以前,無從就爭樣品驗收測試等情屬實,惟 原告於104年6月16日收受規格承認書後,應即已得為測試系 爭樣品是否符合系爭合約一附件一約定之規格,且被告亦於 104年6月17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原告,規格承認書補齊後,技 術部會轉呈採購,採購將所有文件及測試作成驗收報告後, 就會跑內部流程送簽會盡快處理等語綦詳(本院卷第114頁 )。是縱認原告須有規格承認書始能辦理系爭樣品之驗收測 試,參以系爭合約一之約定,亦可知兩造係約定最慢於收受 樣品21天即可得知驗收結果,則因尚未收受規格合約書而無 法測試,但自104年6月16日收受規格承認書後即可為測試, 則被告至遲應於104年7月7日即可測試驗收完成,且於驗收 完成後即104年7月17日即負有給付25%之貨款給原告之義務 。被告雖抗辯系爭樣品未經藍芽認證無法出售,且具無法大 量製造之瑕疵云云,惟被告並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所完成提供 之系爭樣品有何不符合兩造系爭合約一之附件一所示規格而 未能測試驗收合格等情,則被告拒絕依系爭合約一之約定給 付貨款25%,實屬無據。
⒊被告雖抗辯系爭樣品未經藍芽認證無法出售,以及具無法大 量製造之瑕疵為由,而以其於105年7月18日庭呈之民事答辯 ㈡狀作為解除系爭合約一之意思表示云云,亦為原告所否認 。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 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 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第1項定 有明文。是原告如認被告之工作有瑕疵,僅得於定期催告修 補被拒後,行使解除權或請求減少報酬,而不得逕行拒絕給 付全部報酬。依被告於104年4月17日寄給原告之電子郵件內 容記載「⒍我司目標為在6/2Computex前要可以送樣給客戶 …,及我司經銷商,展後一個月全面量產。⒎認證部分我司 還在評估給誰做,不排除送大陸做認證,基本上我會捉時間 點在正式量產前完成。」等語,則有關藍芽認證是否確如被 告抗辯應由原告負責為之等情,即有存疑,且原告亦否認, 而被告復未舉證以其實說,則尚難認依約定藍芽認證應由原 告完成。又兩造間就系爭合約一既定性為承攬契約,縱認系 爭樣品有被告抗辯所述之瑕疵存在,且可歸責於原告,惟被 告已自承其僅有通知原告有前述瑕疵存在,但並未定相當期 限命原告為修補等情,核與民法第493條規定要件明顯不符 ,當不得以其已通知被告有瑕疵已經過一段期間為由,即逕 主張解除系爭合約一,則被告以民事答辯狀㈡狀作為解除系 爭合約一之意思表示,與與法不符,當不生解除契約之效力 。
㈡原告得否依系爭合約二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Cloud Ser ver之首次建置及維護費用美金5,250元? 兩造於104年4月17日簽立系爭合約二,約定雙方合作開發Ga teway(Ethernet+Bluetooth)pcb board及Cloud Server, 。系爭合約二第6條約定Cloud Server首次建設及維護費用 ,被告必須於合約簽定日後三個工作天內以匯款支付給予原 告。系爭合約第4條亦約定:「每單一Cloud Server建置, 甲方每年必須支付乙方維護費用美金5000元整,每年支付日 期為首年建置完成驗收日後起算一年,例如:(西元)2015 年6月1日驗收完成,則(西元)2016年6月1日起三日內必須 匯款支付次年維護費用。」則依系爭合約第6條約定可知, 被告於自系爭系爭合約簽定之日起三個工作天內有給付原告 Clou d Server首次建置及維護費用。又被告曾於104年6月 16日會議中告知原告暫停系爭合約二,嗣被告於104年6月23 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原告系爭合約二暫停開發動作,為兩造所 不爭執,被告雖抗辯系爭合約一與系爭合約二具有相關連關
係,其應以民事答辯㈡送達被告作為解除系爭合約一之意思 表示,系爭合約二亦隨同解除、停止、或因系爭合約一系爭 樣品無法量產及未經認證,因暫停而無法為合作開發,原告 亦不得請求首次建置及維護費用云云,惟如前所述,被告解 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因與民法第493條規定不符,不生解除契 約之效力。況且關於Cloud Server首次建置及維護費用,依 系爭合約二第6條約定係於簽立系爭合約二之日起3個工作天 內,被告即有為給付Cloud Server首次建置及維護費用予原 告之義務,而系爭合約二係於105年4月17日簽立,有系爭合 約二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頁),則被告應於104年4月20日 給付Clou d Server首次建置及維護費用美金5,250元給原告 ,雖嗣系爭合約二經兩造於嗣後合意暫停開發,惟系爭合約 二並未經合法解除或終止,被告於合意暫停開發時即已負有 給付首次建置及維護費用之義務,並不因事後兩造合意暫停 開發而受影響,而致被告已有給付之義務歸於消滅或不存在 。
六、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一、系爭合約二之承攬契約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萬530元(35,280+5,250=40,530),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5年3月5日起(本院卷第 30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之證據 ,經本院悉予審酌後,認均無礙於本件判斷之結果,爰不一 一論列。
八、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 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 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附件一
產品開發規格如下所示:
1、藍芽電源控制模組
a.電源開關功能
b.偵測電流量
c.Relay:250V/16A
d.Bluetooth 4.0
2、藍芽單迴電燈開關模組
a.單迴路電燈開關功能
b.Relay:250V/7A
c.Bluetooth 4.0
3、藍芽雙迴電路開關模組
a.雙迴路電燈獨立開關功能
b.Relay:250V/7A;2個Relay c.Bluetooth 4.0
4、藍芽智能插座PCB Board
a.電源開關功能
b.偵測電流量
c.Relay:250V/16A
d.Bluetooth 4.0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