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93號
SLDV,105,訴,1393,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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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3號                                                      
原   告 徐連章
被   告 葉永和
被   告 張忠華
被   告 馬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8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 9 月2 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 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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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