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75號
SLDV,105,訴,1275,2016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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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5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聽部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 。八、年、月、日;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 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六、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4 、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囑託外 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 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 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 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 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 、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 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 法第145 條第2 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 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125 、145 ),辦理民事 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被告非屬本國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 應提出訴訟文書之譯本。且被告屬自然人者,是否有當事人 能力或訴訟能力;屬公司或其他組織者,其組織型態、是否 合法設立、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是否經合法代理等,以及如 何確定當事人之同一性,均不明確,本件原告起訴自非合法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附表:
一、起訴狀之英文譯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二、被告Patrice E . McElroy 、Catherine D . Purcell 、Ja mes P . Fox 、大尼、Ronald M . George 之完整姓名、出 生年月日、國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如為外國人則補正 其護照號碼,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護照影本等足以辨識 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倘原告所提出上開有關於當事人能力 之證據資料非中文,應一併提出完整中文譯本。三、被告公聽部、審查部、加利律師協會(State Bar of Calif ornia )、加利解釋委員會之完整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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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