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曹美津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鄭聰江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貳拾叁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