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5號
SLDV,105,補,25,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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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曹美津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鄭聰江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貳拾叁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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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