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林崙
林鴻坤
上 一
訴訟代理人 林冠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欽銘、林朝龍、林金助間返還墊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扣除
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零貳佰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