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陳昭男
被 告 王敏慧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被 告 王純慧
王澄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共同交付訴外人陳閩女之遺體,屬因
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之情形,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