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39號
SLDV,105,補,1139,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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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許瓈月(即許郭梅雪之繼承人)
原   告 許綾玲(即許郭梅雪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黎銘律師 
被   告 莊傳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2,24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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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