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26號
SLDV,105,補,1126,201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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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郭庭安 
兼法定代理人 郭宙一 
       劉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邱筱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徐琇怡即新生產後護理之家莊佩琪、陳淑玲
洪淑芳陳瑞芝林欣瑩王慈薇汪佳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555,6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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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