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郭庭安
兼法定代理人 郭宙一
劉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邱筱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徐琇怡即新生產後護理之家、莊佩琪、陳淑玲
、洪淑芳、陳瑞芝、林欣瑩、王慈薇、汪佳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555,6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