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20號
SLDV,105,補,1120,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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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陳宏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進輝黃進裕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為訴
   訟文書之送達,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應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玖佰柒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
   柒仟壹佰貳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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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