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楊寶連
被 告 陳金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940 元(計算式:11
,500元【公告土地現值】×497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968/10
0000【土地持分:132/100000+836/100000】+206,900 【房屋
課稅現值】=760,94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