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97號
SLDV,105,補,1097,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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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徐森林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吳柏儀律師
      劉宇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𤆬治顏美纓顏美月顏美滿顏美貴間請
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零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柒萬零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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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