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18號
SLDV,105,補,1018,201610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補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林秀鑾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周廷威律師
      吳勇君律師
被   告 官國輝
      官嘉俞
      官暐摯
      官瑋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知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事陳報狀所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先位聲
明部分,係請求被告官嘉俞官瑋聆官暐摯應將坐落新北市○
○區○○段○○○地號土地,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以贈與
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權利範圍各六分之一予以塗銷,回
復為原告所有;備位聲明部分,則係請求被告官國輝給付原告新
臺幣叁佰捌拾肆萬貳仟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經查原告係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因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而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13,00
0 元/平方公尺(一百零五年一月公告土地現值)×68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1/2 (權利範圍合計)=3,842,000 元〕與備位
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同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貳仟元,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