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顏蘇文錦
相 對 人 顏慶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顏慶宏(男,民國十九年九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顏晶晶(女,民國五十一年五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顏小澎(女,民國五十三年五月十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顏慶宏之監護人。
指定顏念慈(女,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顏慶宏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顏蘇文錦係相對人顏慶宏之配偶,相 對人於民國103 年5 月10日因腦動脈阻塞,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立關渡醫院一般診 斷書、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關渡醫院精神科醫師劉弘仁 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相對人躺臥病床上 ,插有鼻胃管,對本院訊問內容均無法回應(見本院卷第33 至34頁)。再經鑑定人審酌相對人生活史及精神病史,並實 施精神狀態檢查、心理測驗等檢查後,函覆之鑑定結果略以 :「㈠顏員有極重度之心智缺陷:顏員目前認知、語言與肢 體功能嚴重破壞,無法以言語或行動表達意願,亦無法由其 他方式測知其明確意圖,生活起居需完全依賴他人協助,是 故顏員之心智缺陷應相當於極重度障礙階段,目前已達到『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程度。㈡顏員之心智 障礙恢復可能極低:顏員心智缺陷屬於缺血性腦中風之後遺 症,該類病況會造成腦部組織的嚴重破壞,以當代醫療技術 ,判斷其腦部組織破壞的恢復可能性極微,故其心智障礙恢 復之可能極低。但若回復心智能力,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監護 宣告。」等語,有臺北市立關渡醫院105 年7 月25日關行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附之精神狀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43-49 頁),堪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及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故本件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四、又「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 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 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 第1111條、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五、本件相對人既經監護宣告,已如前述,自應依上開規定,為 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對 人之父母已歿,其配偶及全體子女,則表明願推舉其女顏晶 晶、顏小澎擔任監護人,並由其女顏念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此有顏光華到庭陳述明確,並有同意書在卷可證 (見本院卷第66-71 、80頁)。再參顏晶晶、顏小澎、顏念 慈均為相對人之女而屬至親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定之信賴 ,堪信由顏晶晶、顏小澎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由顏念慈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 裁定如主文第2 項及第3 項所示。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 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顏 晶晶、顏小澎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 顏念慈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另於開具財 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