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
債 務 人 吳玉惠
代 理 人 李靜華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 業額。(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 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 、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於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之股份數及其現 值各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債務人自103 年5 月至104 年11月間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並提出月薪1 萬人民幣之證明文件(如大陸帳 戶之匯款明細或雇主出具之切結書)。
3.說明債務人於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之帳戶內,分別於103 年 5 月7 日、同年9 月1 日、同年9 月29日、同年12月8 日、10 4 年11月12日匯款予吳俐陵5 萬元、40萬元、50萬元、25萬元 、36,999元之款項,其匯款原因及與債務人間之關係,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4.說明債務人於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之帳戶內,分別於103 年
9 月19日、104 年11月12日有自吳余秀女匯入110 萬元、10萬 元之款項,其與債務人間之關係、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 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債務人於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之帳戶內,自103 年6 月 10日至104 年11月12日之期間,有吳俐陵陸續匯入1 萬元至87 萬元不等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於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之帳戶內,於104 年10月 6 日有100 萬元款項存入之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7.債務人於聲請前2 年間自國泰人壽領取之保險給付,應列入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8.說明債務人於永豐銀行天母分行之帳戶內,於104 年10月12日 有221 萬元款項存入之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9.說明自103 年5 月起迄今之每月勞保費若干元,並提出繳費明 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