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債 務 人 楊晴竣
代 理 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請提出民國104年度扣繳憑單,並詳列105年度之薪資明細,若 目前無收入請說明將來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⒉自103年9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 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3年9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 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債務人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之證明文件﹙例如:身障補助 、租屋補助等﹚及金額若干。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 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⒎提出應受扶養人楊宗錩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 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 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⒏提出應受扶養人楊宗錩103、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楊宗錩有無領取任何社會 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 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 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