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84號
SLDV,105,消債更,184,201610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債 務 人 林宏文
代 理 人 莊馨旻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債務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 之汽車行照影本及現值證明文件 。
2.提出債務人自103 年3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 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 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3.自103 年3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核發債務人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5.說明債務人擔任常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及鴻吉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鴻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之期間,該公



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領取董監報酬,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楊妙枝是否領取 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敬老津貼及金額。若未 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
7.說明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 成員收入證明,及105 年度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 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8.應受扶養人楊妙枝103 、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9.提出應受扶養人楊妙枝之家族系統表,所有扶養義務人103 、 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 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 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⒑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5 年度 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2,840 元(包含食衣住行育 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債 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 萬1,725 元, (已扣除勞健保、扶養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 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 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 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1頁


參考資料
鴻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