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25號
SLDV,105,消債更,125,20161014,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債 務 人 劉素宏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 年8 月19日北市社助字第105423 15900 號函,債務人家中於102 年至104 年間除未成年子 女之少年生活補助、三節補助、交通補助外,每月尚有低 收入戶生活補助6,800 元,惟債務人及其配偶於聲請狀所 列聲請前二年內收入均未載明該筆收入,其緣由何在。 2.依債務人配偶聲請狀所載,每月房租15,500元,其每月支 付12,000元( 內含租金補助6,000 元) ,何以債務人於聲 請前二年仍需支付每月房租達7,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