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91,4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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