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34號
SLDV,105,家訴,34,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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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34號
原   告 王素珍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王明生 
      王莉美 
      王斐惠 
      高曉鈴 
      高景翎 
      羅懷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王秀卿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丙○○、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經合法 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繼承人王秀卿前於民國102 年2 月28日死亡,王秀卿並 無配偶子女,其父母、大姊王碧玉於繼承開始前均已過世 ,繼承人為其餘兄弟姊妹即王蘭、原告乙○○、被告甲○ ○、被告丙○○4 人,應繼分各均為四分之一,復依民法 第1223條第3 款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各均為應繼分之 三分之一,即遺產之十二分之一。又王蘭前於91年8 月26 日離婚,嗣於102 年7 月16日死亡,王蘭應繼承之遺產, 則由其子女即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被 告庚○○再轉繼承。
(二)王秀卿生前立有自書遺囑,內容略以:「…本人將身後財 產分配如下:1.現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正給甲○○。2.其餘 包括現金、動產、不動產、定存、有價證券皆給丙○○。 但丙○○必須每約支付給吾姐王蘭新臺幣每月參仟元正。 現有房子淡水區長興街26巷21號姪女王宇婕、曹譽齡、曹 子凡、曹城英得無條件居住…」等語,前開遺囑內容已侵 害被告丙○○以外之繼承人之特留分,原告及其他繼承人



爰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三)王秀卿遺產如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清單所示, 惟其中生前贈與及保險給付並非應繼遺產,應予扣除。又 被告丙○○支出王秀卿之喪葬費、稅費等繼承費用,合計 支出新臺幣(下同)397,040 元,得予扣還。茲因兩造無 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訴請分割王秀卿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分割方法如起訴狀附件三所示(卷第32-34 頁)。二、被告之主張:
(一)被告丙○○部分:系爭遺囑前由被告丙○○保管,於本件 訴訟前交予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丙○○有支出繼承費用 397,040 元,請求自遺產扣還。被告丙○○有按遺囑每月 付錢給王蘭,另陸續資助被告甲○○72萬元。同意其他繼 承人取得特留分,同意原告主張之遺產分割方式。(二)被告甲○○部分:對於被告丙○○支出繼承費用397,040 元不爭執,同意系爭遺囑分配方式,但主張特留分;又被 繼承人王秀卿係自被告甲○○之女兒連婕婷名下房屋跳樓 自殺,受有房屋貶值等損失,請求分得200 萬元。(三)被告庚○○部分:對於系爭遺囑及被告丙○○支出繼承費 用397,040 元不爭執,但主張特留分。
(四)被告丁○○、己○○、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繼承人王秀卿於102 年2 月28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兄弟 姊妹即王蘭、原告、被告甲○○、被告丙○○,其等應繼 分各均為四分之一,特留分各均為應繼分之三分之一。(二)王蘭於102 年7 月16日死亡,所繼承王秀卿之遺產,由其 子女即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被告庚○ ○再轉繼承。
(三)王秀卿遺產範圍如起訴狀附件三,編號1 所示房屋權利範 圍應為全部(卷第32-34 頁)。
(四)王秀卿立有如起訴狀原證二所示之遺囑(卷第19-1頁)。(五)被告丙○○有支出繼承費用397,040 元。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繼承人王秀卿之遺囑效力:
1.所謂遺囑,係遺囑人以法定方式表示其最後意思,而於其 死後發生去律上效力之行為,乃遺囑人單方面定其死後法 律關係(尤其財產關係)之意思表示。次按自書遺囑者, 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 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民法第1190條定有明文。




2.觀諸系爭遺囑全文,係由被繼承人王秀卿親自書寫,並於 簽名蓋章後,親自寫上日期,符合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 之法定方式,自屬有效。
(二)被繼承人王秀卿之遺產應如何分割?
1.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 由處分遺產。又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 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 減之。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以遺囑 自由處分遺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如被繼承人以遺囑 為應繼分之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等與遺贈同視之死 因處分,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該繼承人亦得類推適用 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本件王蘭、原 告、被告甲○○、被告丙○○均為被繼承人王秀卿之同一 順序繼承人,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其法定應繼分均為四 分之一,復依民法第1223條第1 款規定,其特留分均為王 秀卿遺產之十二分之一。又王蘭於102 年7 月16日死亡, 由其子女即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被告 庚○○再轉繼承,特留分各均為四十八分之一。參酌財政 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扣除生前贈與及保險給付後 ,王秀卿遺產總額為9,764,666 元,惟王秀卿以遺囑將現 金30萬元分配予被告甲○○,其餘現金、動產、不動產、 定存、有價證券皆分配予被告丙○○,確已侵害原告、王 蘭之繼承人即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被 告庚○○、被告甲○○之特留分甚明。而原告、被告甲○ ○、被告庚○○均表示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被告丙○○就 此亦不爭執(卷第96頁),此部分自堪採認。 2.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 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 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 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依其他情形顯失公 平者,適用前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己○○、戊○○雖 未到庭或具狀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惟被告丙○○已表示同 意其他繼承人取得特留分(卷第96頁),且如依遺囑所示 方式分配確有失公平。本院斟酌上情,爰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條規定,由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對 被告丙○○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3.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王秀卿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在分割遺產前,兩造對於該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 兩造既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且該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 形,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4.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 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 滅。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 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 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 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 字第1436號、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 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 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 割方法。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 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 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第 74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 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 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 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 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5.本院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共有人之利益,及 兩造對於原告關於先自遺產扣還被告丙○○支出之繼承費 用,再由被告甲○○取得遺贈30萬元,所餘遺產由原告、 被告甲○○、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被 告庚○○各均按特留分比例取得,其餘均由被告丙○○取 得之主張均未爭執等情,認以由原告主張之方式分割遺產 ,應屬適當。原告雖主張自附表一編號3-5 所示之存款扣 還被告丙○○支出繼承費用、扣除被告甲○○所得遺贈, 惟為便於計算,本院爰調整自如附表一編號4 、6 所示之 存款扣還或扣除。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均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判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至於被告甲○○表示被繼承人王秀卿係自被告甲○○之女 兒連婕婷名下房屋跳樓自殺,受有房屋貶值等損失,請求



分得200 萬元部分。經查:王秀卿前自連婕婷名下房屋跳 樓自殺一節,有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處理相驗 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 卷第115-133 頁、第149-152 頁),固屬真實。惟該房屋 所有權人連婕婷並非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且縱然 連婕婷因王秀卿跳樓自殺一事受有損失,是否請求賠償, 亦屬連婕婷另得斟酌行使之權利,與本件分割遺產事件無 涉。又被告甲○○前於105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 :希望王秀卿賠償部分同意另行處理,及於105 年9 月12 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不想再討論此事,請法院依法處理 等語(卷第96頁、第155 頁)。是故,此部分不在本件分 割遺產事件審理範圍,一併說明。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 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 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 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 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 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繼承所得之金額比例負擔之,始屬 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 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附表一:
┌──┬────────────┬─────┬──────┐
│編號│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或│分割方法 │
│ │ │金額或股數│ │
├──┼────────────┼─────┼──────┤
│ 1 │新北市淡水區長興段396 地│2/3 │原物分割,由│
│ │號土地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割為分別共有│
│ │ │ │。 │
├──┼────────────┼─────┼──────┤
│ 2 │新北市淡水區長興街26巷21│全部 │原物分割,由│
│ │號房屋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割為分別共有│
│ │ │ │。 │
├──┼────────────┼─────┼──────┤
│ 3 │兆豐銀行活存 │71,161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4 │淡水中興郵局活存 │467,271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先│
│ │ │ │扣還被告王莉│
│ │ │ │美支出繼承費│
│ │ │ │用397,040 元│
│ │ │ │後,餘額由兩│
│ │ │ │造按附表二所│
│ │ │ │示之比例分配│
│ │ │ │。 │
├──┼────────────┼─────┼──────┤
│ 5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活存 │267,886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6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定存 │300,000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先│
│ │ │ │由被告甲○○│
│ │ │ │取得遺贈30萬│
│ │ │ │元後,餘額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266,873 元│左列存款及衍│
│ │活存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8 │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活存│3,560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9 │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活存│8,858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10 │合作金庫銀行活存 │552,265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11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活存 │325,194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12 │國泰世華銀行淡水分行活存│209,264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13 │合作金庫銀行定存 │200,000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14 │合作金庫銀行定存 │400,000元 │左列存款及衍│
│ │ │ │生之孳息,由│
│ │ │ │兩造按附表二│
│ │ │ │所示之比例分│
│ │ │ │配。 │
├──┼────────────┼─────┼──────┤
│ 15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350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16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1,486股 │左列股票及衍│
│ │司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17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4,840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18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278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19 │互盛電 │2,402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0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309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1 │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74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2 │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59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3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2,292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4 │佰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3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5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310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6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6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7 │鎰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842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8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3,004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29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18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0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91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1 │寶華 │59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微笑星球親子文化藝術有限│ │左列權利由兩│
│ 32 │公司出資額2,700,000元 │ │造按附表二所│
│ │ │ │示之比例分配│
│ │ │ │。 │
├──┼────────────┼─────┼──────┤
│ 33 │興達 │127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4 │華新電纜 │6,255 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5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30股 │左列股票及衍│
│ │社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6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052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7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500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8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358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39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108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0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3,108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1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6,533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2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130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3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322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4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863 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5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513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6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6,121股 │左列股票及衍│
│ │公司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
│ 47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4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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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62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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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臺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60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所示之│
│ │ │ │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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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4,804股 │左列股票及衍│
│ │ │ │生之股利或股│
│ │ │ │息,由兩造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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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佰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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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