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947號
SLDV,105,司繼,947,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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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劉佩玲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劉蒲陽(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2
樓之1 )於民國105 年6 月2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
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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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