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308號
SLDV,105,司拍,308,201610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柏齊 
相 對 人 陳立捷 
債 務 人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債 務 人 陳嘉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 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 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嘉鴻於民國99年7 月7 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100, 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 年7 月5 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統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7 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 筆 ,共計新臺幣139,000,000 元及美金435,221.75元,其約定 期限、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 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 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未依約 全部清償。而債務人陳嘉鴻於104年9月3 日將上開不動產所 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前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 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雖具狀 陳稱其就聲請人所主張借款債權金額並無爭執,惟借款新臺



幣139,000,000 元之利息起算日應自104 年12月1 日起算, 美金435,221.75元之年利率應以1.4108%及1.4157%計算, 而非6.25%,違約金之起算日應為104 年10月24日云云。然 查,債務人就上開借款利息利率及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所 為爭執,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57 號判 決確定在案,債務人應受前案既判力之拘束,不容更為爭執 。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