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5年度,86號
SLDV,105,司家他,86,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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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他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何清圳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何清圳何義智何薏蘋何義銘間請求給
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對何義智何薏蘋何義銘請求給付扶 養費事件(本院105 年度家親聲字第43號),並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家救字第4 號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程序費用,嗣上開請求給付 扶養費事件,經本院裁定駁回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 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何義智何薏蘋何義銘 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時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每人每月各 給付新台幣(下同)3,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 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 年計算。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起訴時為64歲, 依103 年台灣地區簡易生命表台北市64歲男性之平均餘命為 20.75 年,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為20.75 年,揆諸前揭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 算,則本院據此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080,000 元【計算式 :3,000 ×3 ×12×10=1,080,000 】,應徵第一審程序費 用2,000 元,應由聲請人負擔。是以,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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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