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24號
SLDV,105,司執消債更,24,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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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
債 務 人 吳美芳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5 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任職於欣悅騰有限公司,每月確有 固定收入乙情,亦有債務人所提薪資條在卷可稽【見本院10 4 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23頁、本院卷 第111至112頁】,堪認屬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 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 額新臺幣(下同)6,20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總清償金額 為44萬6,40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10.7 88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 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別無 其他資產可供清償債務,有其財產歸屬清單(見消債更卷第 13頁)存卷可考。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3萬 9,089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86萬2,824 元後已無餘額,低 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4萬6,400 元,足徵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復查,債務人現任職欣悅騰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應領薪資為 4 萬2,715元,有債務人所提薪資條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 123頁、本院卷第111至112頁),堪認屬實。又債務人與前配 偶蔡仁哲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蔡○○(00年00月00日生)、 蔡○○(00年00月00日生),其分別領有兒少扶助金每月 4,100元,債務人與其父母、二名未成年子女共同租屋居住 於臺北市北投區。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36,480元(含租金 3,334元、個人伙食費5,000元、水電瓦斯費530元、網路669



元、個人手機費350元、市內電話費150元、交通費1,000元 、勞保費606元、個人醫療費175元、雜支1,000元、扶養費 23,666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勞保費606元及扶養費23,6 66元後餘12,208元,尚低於臺北市105年度每人每月必要支 出,顯見其支出並未浮報,應屬合理。另債務人扶養費部分 分為父親扶養費每月1,000元、子女扶養費每人11,333元。 其中父親部分,查債務人父親目前每月除領取老人津貼4,41 0元外無其他收入及財產,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僅其配偶及子 女四人,有債務人所提家族系統表、債務人父親吳清進102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55至58頁),以臺北 市105年度最低生活費15,162元計算,扣除老人津貼4,41 0 元後,再以法定扶養義務人人數平均,其平均數為2,150元 【計算式:(15,162-4,410)/5=2,150】,而債務人陳報每 月負擔父親扶養費1,000元,應屬合理。至債務人子女扶養 費部分,債務人陳述前配偶有家暴記錄,且之前入監,故前 配偶均未負擔子女生活費,並提出前配偶在監執行證明書、 家庭暴力被害人婚姻生活狀況問卷、DA危險評估量表、財團 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診斷證明書、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計 畫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6至147、159至162頁)。另本院依 職權調閱債務人前配偶蔡仁哲財產收入狀況,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1頁),查債 務人前配偶於104年綜合所得僅155,900元,每月平均12,992 元,尚低於新北市10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且目前無 投保。是債務人陳述債務人前配偶未支付子女扶養費堪認可 信,亦無從苛求債務人與前配偶共同分擔子女扶養費。本院 審酌債務人前配偶曾有家暴行為,且實際上未給付扶養費, 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照護之考量,由債務人單獨扶養,實屬 必要,且於法並無不合。而債務人子女每人每月加計兒少扶 助,每月支付合計15,433元(兒少扶助4, 100元+扶養費 11,333元,已分擔房租費用),與臺北市10 5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5,162元相當,應屬合理。
㈢是以,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剩餘 6,235 元之6,200 元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依債務人所提 之更生方案觀之,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 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4條 第1 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 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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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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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2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4,137,880 元(依本院105 年8 月23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
│ 債權數額計算) │
│4.清償總金額:446,400元 │
│5.總清償比例:10.788﹪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66,035 │1,298 │
│ │公司 │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6,007 │533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68,926 │703 │
├──┼──────────────┼─────┼────────┤
│ 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31,072 │1,095 │
├──┼──────────────┼─────┼────────┤
│ 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63,866 │845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4,429 │321 │
├──┼──────────────┼─────┼────────┤
│ 7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12,168 │318 │
├──┼──────────────┼─────┼────────┤
│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7,313 │565 │
├──┼──────────────┼─────┼────────┤
│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43,446 │215 │
├──┼──────────────┼─────┼────────┤




│10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4,618 │307 │
├──┼──────────────┼─────┼────────┤
│ │合 計 │4,137,880 │6,2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
│ 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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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悅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