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國宏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彥達、謝宛珍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均住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9 樓,非本 院轄區,本院對之皆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