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天賜即楊有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