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067號
SLDV,105,司促,14067,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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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牛家彥即牛勇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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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