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牛家彥即牛勇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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